科普动起来 | 防疫有“红线”,跨越即违法

3月30日,长沙市天心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对袁某(男,65岁,长沙市人),立案侦察。

疫情防控,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以下五大行为均属于违法!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要求佩戴口罩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3.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侦查。

防疫过程中,如果我们能多一份自觉,多一份理解,就等于多拥有一份安全,让我们坚决对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说不!

(红网·飒青年工作室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