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黑龙江庆安火车站暴力袭警事件真相调查

2015-05-15 10:23:10 [稿源:央视网] [作者:] [编辑:龚金智]

  开枪是否必要且合法?

    对这一事件,公众的关注和质疑主要集中于三点:民警为何选择开枪?开枪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是什么?为何会一枪毙命?

    记者采访了当事民警李乐斌。整个事件过程中,李乐斌一共两次掏枪,第一次是在车站安检口附近。“当时我看到,一名40多岁的男子在阻拦其他旅客进站。”李乐斌说,自己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过去问他要干什么,赶紧把门打开。徐不听劝阻,阻拦民警上前开门。随即李乐斌将徐纯合一只手控制住,闪开通道,让旅客进站。看到旅客进站后,李乐斌就放开了徐纯合。

    “这时,他做出了一个从腰里掏东西的动作,并说‘你敢抓我,我捅死你’。我第一反应是控制他。发现他没掏出刀,我就把枪放回了。但徒手难以制服他,我就回去拿警械。”李乐斌说。警械就放在离安检门几十米远的执勤室里。

    李乐斌跑回执勤室拿出了防暴棍。此时,徐纯合也追到了执勤室门口,脚踹大门。李乐斌手持防暴棍走出来,开始击打徐纯合。“我击打的都是肩部肌肉。”李乐斌说,目的是制服对方,所以没有击打要害部位。

    随后,徐纯合抗拒执法越来越激烈,将老人推向李乐斌,又摔了孩子。李乐斌说,当时他还并不知道老人和孩子就是眼前这名男子的母亲和女儿。“女孩在地上不能动了,我感觉这名男子暴力倾向非常明显,必须控制住他。”在实在无法夺下防暴棍的情况下,李乐斌掏出枪,举起枪口直指徐纯合。

    “他继续击打我,第一下打在头部,第二下打在拿枪的手上。这时我判断,如果枪被他抢走了,后果不堪设想。”李乐斌说。为了制止徐纯合防止事态恶化,继续对徐口头警告无效后,他选择了开枪。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警务战术专家李和教授对现场视频进行了仔细分析。他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及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李乐斌开枪行为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出现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民警处置非常果断,开枪没有任何问题,而且在当时情况下也是被迫开枪。”李和指出,徐纯合的行为已经构成暴力袭警,危及到了民警生命安全。“如果当时不制止,不仅可能危害民警,还可能危害其他群众。”

    此外,对于警察的枪支使用,根据规定,除公安部门自身需要调查外,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警察开枪造成人员伤亡后,需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于冰帆表示:“连日来,我们对公安机关提交的各类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初步认为,当事执勤民警的身份、配枪资质和使用,没有发现其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于冰帆同时表示,检察机关将继续密切关注,跟踪公安机关对此事件的办理情况。

    事发后,徐纯合的堂弟徐纯静从大连金州赶回庆安处理此事。他也观看了现场监控视频,并提出质疑:“个人判断认为警察处置过当。我们家属代表认为,可以选择击伤任何部位,不打头不打心脏都没事,鸣枪示警也可以啊。”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无效的,可以开枪射击。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开枪射击。

    “警告分鸣枪、口头警告等。口头警告与鸣枪警告有同等效力。”李和表示,“对于鸣枪示警是有条件的,在候车室鸣枪可能要导致后果的,口头警告可能更好。”

    李乐斌说:“我也想到了鸣枪示警,但当时处在一个封闭的公共场所,在封闭场所鸣枪,可能会发生跳弹,子弹打到墙壁上会反弹回来,会伤害到其他人,很危险。”李乐斌认为,他此前已经有数次向徐纯合发出警告,“我警告过他,我对他说不许动,否则我将使用武器。”李乐斌说。

    这一表述得到了当时在场的一名学生确认:“警察说不许动,警察声音比较大,听得很清楚。”

    对于为何能一枪毙命,李乐斌说:“我把枪上完膛之后,他打了第二棍,打在了我持枪的右手上,我的手又痛又麻,快握不住枪了。我当时不能精确瞄准,他又在移动,在挥舞防暴棍,我只是朝他所在的方向开了一枪。”“如果徐纯合背后是旅客,我也是不会开枪的,我瞄了一眼他的身后是我的警务室,没有人。”

    “民警持枪手腕被重力打击后,瞄准的可能性大大降低。”李和说,“综合多种因素分析,这种情况下能打中心脏,应属于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