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深圳:不给病人看病历 执法部门开出首张罚单

2017-03-16 12:06:14 [稿源:四川卫视] [作者:] [编辑:廖轩仪]

 

    患者看病后想查阅病历却遭拒,门诊部被罚2万元。市民李先生陪同其女朋友叶某到龙华区民治街道一家门诊部就诊,其后因为对医师的诊断和治疗有疑问,先后两次希望查阅门诊病历看个究竟,可是门诊部均以“等看完病以后再给你病历本”为由拒绝。

    该门诊部最终被卫生监督部门根据今年新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罚款2万,这是条例实施以后,首单因为没有向患者公开病历被处罚的罚单。

    两次要求查阅病历均被拒绝

    投诉人李先生称,今年2月,其陪同女友叶某到该门诊部进行妇科治疗,当天做完治疗以后,就向门诊部的接诊医生索要门诊病历,当时涉事医师没有同意,要求等整个治疗疗程结束后再出示。第二天李先生再次陪同女友完成后续治疗后,再次提出查阅门诊病历的要求,但被涉事医师再次以同一理由拒绝。李先生在无法通过正常交涉取得病历的情况下,求助卫生监督部门。

    龙华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接报后,到被投诉的门诊部进行调查。在执法人员询问过程中,被投诉的接诊医生承认患者就诊当天及第二天复诊时都提出了查阅病历的要求,但均被其拒绝。门诊部负责人辩称:“按照往常的惯例,都是在患者看完病以后才提供病历的,只是为了方便患者”。

    医疗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患者公开全部病历

    医患纠纷的产生,很多时候是源于双方信息的不对等,加上按照以往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不是必须向患方公开主观病历资料,因此患方常常怀疑抢救记录、病程记录等到医疗机构篡改。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新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患者及其代理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印、复制病历服务的请求,医疗机构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内6小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医疗机构违反该项规定,将被处以两万元罚款。

    卫生监督部门介入后,针对门诊部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病历的行为,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门诊部为投诉人李先生提供了病历,并表示,以后一定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的规定为患者及时提供病历查阅及复制的服务。投诉人李先生近期向卫监部门送去锦旗表示感谢。

    特别提醒

    下一步,深圳卫生监督部门将开展医疗条例专项执法行动,全面加大对全市医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市民朋友如就诊时发现医疗机构拒绝公开全部病历的情况,可及时拨打市民热线12345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