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华做客红网嘉宾聊天 谈当今社会的见义勇为

2009-06-24 18:42:12 [稿源:] [作者:] [编辑:]


    
    小婧:刚才李院长也谈到,这两个模范在见义勇为上面是两个不同的典型,不同的含义。那在我们现代社会,尤其是我们年轻人对见义勇为的理解,有不同的想法。一些人认为是一种逞匹夫之勇,一种热性冲动,还有的人说见义勇为者往往“流血又流泪”。很多人也觉得划不来。但是见义勇为是我们中华民族一种传统美德,那在当今这个社会来理解见义勇为的话我们来怎么正确对待它,什么叫做见义勇为呢?
   
    李建华:见义勇为这个话题是近年来法学界和伦理学界,从理论界和民间讨论的比较多的问题。其实为什么发生那么多分歧,关键是对见义勇为这个行为它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它有哪些基本的要素,可能不是很了解。其实见义勇为我觉得它应该有五个基本的要件:
    第一个见义勇为它的主体,它应该是不富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的公民。比如说警察逮歹徒,消防队员去救火,这是他的责任,他的职业责任。这是一个,就是说没有一种法定和约定的救助义务的公民。所以现在法律界有一种说要设置这个见死不救罪或者是给公民要法定规定有一个见义勇为的这种责任,可能现在暂时还行不通。这是第一个要件。
    第二个他的对象应该是救助的是哪一些呢?就是国家利益、再一个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再一个是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那么这一些利益在受到三种情况,就是说无法预知,第二一个就是自然灾害,就是这个义务事故,造成的这个影响,然后所以这里面这个刘吉桂他是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施救。刘新红是属于突发事件造成的,所以他一定是一个高危的东西,所以见义勇为既包括引导态度,也包括抢险救灾。所以很多人认为抢险救灾是不是见义勇为?其实抢险救灾也是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它救助的应该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而不是自己的利益这个要非常明确。当然救助利益我们也应该鼓励,不能说自己的利益,但是它和见义勇为在道德上的那种崇高性不是统一耳语的。
    第三个在主观上见义勇为者,是救助的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而不是为了自己获得报酬。这就是说在动机上他一定是为了他人,不是说我救了这个小孩我能不能升官了。
    第四个在客观上见义勇为者应该面临着一个较大的人生安全的危险,实施施救他不是说一个很简单的。所以见义勇为者他是冒着较大人生危险,可能会失去生命的这么一种情况下,他和一般的助人为乐就不一样了。所以我们这个公民道德里面为什么有,评选的时候,专门列见义勇为和一般的助人为乐,它是不一样的。一定面临着很大的危险性,所以跟一般的这种助人为乐要区别开来。
    第五个,它一定是合法施救。比如说你看到一个小偷在那儿偷东西,你背后捅,拿一把刀把他捅死,你这个就不是见义勇为。不是见义勇为,因为你是采取了一种不合法的手段在实施这样一种行为,一种“道义”行为,这里面我们一定要区分这么五个要素,区分见义勇为。
   
    小婧:见义勇为不仅仅是知道它还要正确的去理解它,才能更好地去行动。您刚才也说了见义勇为相对于助人为乐来说它有一种高风险性,有时面临突发性状况很多,这个时候不是人人都像助人为乐那样人人都可以去实践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人就认为见义勇为不是我们生活中常见和容易做到的,那么见义勇为为什么会是一种道德美德呢?
   
    李建华:见义勇为它在整个社会道德精神里面,我觉得它是一种最高的地位。为什么见义勇为它道德价值非常高呢?我觉得它主要是有三个特点,一个是我刚才讲的它的牺牲性。它就是一种为他人的一种无私的牺牲,并且这种牺牲它也时候是基于原有的自身的一种道德品质的积累和道德潜力的一种爆发,他并没有想到我救了这个人能不能评为道德楷模,甚至能不能升官发财啊,没有,所以他完全是基于一种原始道德情感的那样一种道德精神。所以他有牺牲性,这是它的一个。
    第二个就是利他。见义勇为是一种纯粹的利他,不图回报的,无论从动机和效果,如果每个人在见义勇为的时候,考虑到效果的回报。那这个崇高性不是很强了。
    第三个就是勇敢。因为在那样一种情况下,我们为什么叫见义勇为?就是说一般人可能都做不到,所以勇敢这样一种价值就谱写了见义勇为它的道德价值和一般的道德行为,它是无可比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