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华做客红网嘉宾聊天 谈当今社会的见义勇为

2009-06-24 18:42:12 [稿源:] [作者:] [编辑:]


    小婧:院长在开始也谈到见义勇为可能会牵涉到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因为它有时候是一种高风险行为。同时现实生活中有许多网友会提到对那些见死不救者,见义不为者会适当量进行法律上面的一些制裁,或者是一种抨击,我国见义勇为法律上面是如何评价的呢?
   
    李建华:关于这个见义勇为,这些年讨论的比较多。大家主要是来自于理论界主要是伦理学界和法学界的一些争论。也就是说见义勇为这个行为它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这里面我觉得对见义勇为它实际上就出现了两种评价,一个是道德评价,一个是法律评价。我个人认为见义勇为它是属于一个道德评价的范畴,不能列入到法律评价的范畴里面去,为什么这么讲呢?我觉得对见义勇为的这种行为从道德上讲,我觉得要区分三种状况现在:
    一个是对未成年人一种态度。最近这个教育部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则里面的一条,就是这个“鼓励学生见义勇为”这个条例已经取消。去掉了,这个并不是说我们不倡导见义勇为这样一种精神,这样一种道德。而且说对未成年人因为他的身体和心智都处在一个不健全的状态下,或者没有成熟。我们这些年实际上发现了很多一些小孩子,在一种不理智的情况下,去救助一些同伴。结果同伴也没有救,自己牺牲了。出现了这样一种状况,所以这个现象引起了这个社会上很多人的讨论,就是对未成年人,起码在社会公共社会道德或者法律的这样一种文化里面,社会规则文化里面,不鼓励未成年人去做这种无味的甚至很保险的这样一种见义勇为。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就是怎么样对待成年人的见义勇为态度。成年人他的心智、身体都比较健康。然后他也受了一定的道德教育,所以成年人见义勇为我觉得作为一个公民,这是他的一个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一个最基本。所以成年人具备的一种道德能力,他应该要去更多地去理清这样一种道德要求。当然是不是就是成年人也是成年人的一种义务,这个我觉得也不一定。所以这种品质就是说我觉得成年人在见义勇为的时候,也应该理智的,比如说我们强调不旦要见义勇为,还要见义智为,不能鲁莽。
  
    小婧:要量力而行。
   
    李建华:不能鲁莽,实际上就出现了很多这种一些情况。比如说曾经在八十年代就有厦门航空公司,不知道还记得不?有人劫机到台湾,当时的实际上有商量余地但有一个人见义勇为,和歹徒搏斗导致人机都全部毁掉。所以就这个事情就引发了不但要“勇为”我们成年人还要“智为”,要理智的去解决这样一些问题。当然这个勇敢的精神,是不能鲁莽。
    第三个就是对待见义不为者的态度从道德上应该怎么去看?现在很多人出现了这种见死不救,见难不帮的这种现象。所以很多媒体甚至舆论,给予了很多谴责,甚至很多人认为这是一种社会道德冷漠症。实际上这在很多国家,我们不能够很多国家的一些法律甚至包括他的这种道德文化,也不能够因为有人见死不救,见难不帮的现象,而对整个社会道德失去信心。它可以说,就是每个国家都有这样一种状况,见死不救,见难不帮的状况。我们国家我们的社会主义道德文化当中鼓励这种行为,所以我们在遇到这样一些问题的时候,包括舆论界和理论界都要具体的分析。不能只因为有一个人见死不救,把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都否认掉了。那么实际上这里面还涉及到一个法律评价的问题,就是说有人法律界甚至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经提出要设立见死不救罪。我认为这种法律上的这样一种东西不稳妥。我觉得有两个问题。
    第一个就是通过法律的这样一种立法,然后给公民设定一个或者要见义勇为这样一种义务。它会带来很多问题,比如是它的范围,比如说它的程序。
    第二个在具体实施的时候也有问题。取证。比如说你落水了,我没有救,就我们两个人,旁边没有任何人知道,我偷偷跑掉了,这个问题谁来取证我肯定受到法律的制裁,谁来取证,包括程序。所以这些东西都会带来一些问题,所以后来大家基本上一致不能设立见死不救罪。或者对公民以法定的这种形势来给他一个额外的见义勇为的这种道德义务,法律义务,我觉得这个还是道德义务的问题,还是公民的一种道德自觉,因为道德和法律很大的区别就是道德是自律,法律它是他律的,在强制你执行。我觉得道德我们还是崇尚这样一种基于自律的公民的这样一种自觉的道德要求比较稳妥。
   
    小婧:还需要我们公共环境对道德上面的一个正确的评价,再有一个需要媒体一起共同去协作。
   
    李建华:对见义勇为媒体要特别的要比较理智宣传,不能够过分的去宣传一些东西。
   
    小婧:我们在网上也看到许多例子,有些网友对一些“流血又流泪”的见义勇为事件表示愤慨,所以这涉及到一些我们在见义勇为一旦受到伤害的时候我们如何补偿的问题?或者上升到国家层次上面的一个补偿问题。在这方面你有什么看法?
   
    李建华:随着这些年,很多见义勇为的这种宣传报道增多,包括那些见义勇为者后来所受到的这种待遇,引发的一场关于“英雄流血又流泪”的问题。当我们从一个社会基本的公平正义来讲,英雄流血不能再流泪。那么这里实际上我们觉得有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个当然是社会救助。比如说受益人,怎么来回报见义勇为者。比如说你救了我怎么来回报你的问题。
   
    小婧:虽然当时他见义勇为行为,并不是要图后期的回报。但是我们社会大众要给我们一些见义勇为者一些信心。
   
    李建华:所以我觉得“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实际上是我们是要建立一个,我认为要建立一个社会比较公正的一种道德奖惩制度。也就是说道德教育一定要让老百姓确立一个信念,好人有好报,不能好人没好报谁还敢去做好事。所以“英雄流血又流泪”,确实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怎么来解决这个问题。我觉得这个社会的民间或者受益人的经手方式,它有一定的局限性。我个人主张就是应该要对见义勇为能不能够建立一种国家的补偿制度。过去我们也有一些这方面的补偿制度。就是说过去的补偿主要是按照民法,按照《民法通则》进行补偿,那么按照民法来补偿的话,它有几个缺陷:
    第一个它没有考虑到见义勇为者受害人他受到人身损失以后,可能出现没有受益人的情况。比如说我救你的时候,我救了你然后我自己也死了,甚至去救一个落水者甚至没有救好,然后我见义勇为的也牺牲了。所以这个赔偿的权利人要求落水者的亲属来补偿这个是不道德的。两个人都死了,然后我家的亲戚要求你家的亲戚来补偿。在法律上面有没有这个规定,所以民法在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有这么一个缺陷。
    第二个缺陷它没有考虑到受益人补偿能力的情况。比如说你们家起的火,我见义勇为我把你这个火海里逃生送到医院,结果你家里面全部都烧光了。我怎么能够向你这个受益人去开口,来让你还来赔偿我,你自己都住在医院里面,大面积的烧伤。所以它也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
    第三个也没有考虑到这个受益人的给予适当补偿之后,还不足以补偿受害人损失的这种情况。比如说有一个为了救人,他残疾了,终身残疾了。我可能给了你两万块钱医药费治好了,那么残疾以后,对于我这里主张能不能国家受理一种见义勇为的一种国家的补偿制度。这种补偿制度我觉得更多的是它应该他要是一种完全补偿。所谓完全补偿更多的是一种政策性的补偿,而不是说每一个见义勇为者设立一个基金,我奖你五元块钱就拉倒了,可能还不行。我觉得更多的是一种政策性的补偿。政策性的补偿我觉得有这么几个:
    第一个是终身的医疗和抚恤制度。再一个是在就业安排、子女就读、入学、就职各个方面我们觉得对家属的照顾进行一个全方位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个可能就可以防止或者说杜绝这样一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然后给我们的公民的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的奖金有了一种更大的鼓舞,然后整个社会的道德出现的一种道德问题上,本身出现一个一种公平的状态。
   
    小婧:那就上升到国家的政府部门实行一种完善的保障制度,这样我们才能解决“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李建华:现在很多地州市包括很多地方,都设立了那个见义勇为基金,那种见义勇为基金还是民间的或者一种道义上的,它甚至还不能根本上解决这些见义勇为者的终身的问题,他子女的问题,甚至他父母的问题,它解决不了。
   
    小婧:要稳定的,长期的一个保障。
   
    李建华:对对对。
   
    小婧:还牵扯到一个问题,就是开始我们谈到现在中学生手册上面已经删除了鼓励中学生见义勇为的行为。那么在这种美德的传承上面,我们如何来做呢?可能会面临些矛盾。那么我们在宣传程序上面我们如何来把见义勇为美德很好的传承下去?
   
    李建华:我觉得把握两个东西:第一个就是对见义勇为这种精神,这种道德精神,我们要毫不含糊的,旗帜鲜明地要加以宣传,道德要感动他人。但是在宣传的时候,对见义勇为本身,我们要进行另外一方面的教育,就是三个东西。
    第一个是“见义能为”,就是你要有能力,不能鲁莽。
    第二个就是“见义智为”,强调智慧,技巧。
    第三个就是“见义法为”,就是说合法的见义勇为。
    虽然就是说既倡导了这样一种道德民族的这样精神,另外一方面又不至于让大家把这种精神变成一种盲目的,或者是一种没有条件的这样一种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