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进2012”湖南两会访谈:王东晖

2012-01-14 15:45:32 [稿源:] [作者:] [编辑:]

 

    小婧:一直以来,广大网友非常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就是反腐倡廉。那么,2011年我就想请问一下检察机关,在反腐倡廉工作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同时取得了哪些成效呢?
   
    王东晖: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行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职务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2011年全省检察机关按照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反腐败工作部署,始终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摆在了非常突出的位置,改进工作措施,加大了工作力度。突出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大于一般刑事犯罪,也大于贪污贿赂职务犯罪,但因其具有不容易为人警惕和准确认知的特点,查处的难度很大。2011年,湖南省检察机关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开展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加大办案力度,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363件510人。
    二是突出查办贪污贿赂大要案和危害民生的案件。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066件1393人,其中大案就有794件,要案87人。还查办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征地拆迁、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药卫生等领域和农机购置、家电下乡、生猪养殖等惠农补贴发放环节的贪污贿赂犯罪857人。
    三是改进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行侦防一体化机制,把查案与查漏、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与向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建言结合起来。开展预防调查375件、撰写犯罪分析报告550件,提出预防建议333件、进行警示教育1496场次,为有关单位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4940次。
   
    小婧:刚才您谈到了一点,我关注得比较多的就是渎职侵权犯罪,您刚才说它的社会危害性要比一般的犯罪,甚至比贪污腐败的犯罪性更大。对于老百姓来说,渎职侵权犯罪还是比较陌生的,这个概念。那么您和我们解释一下,尤其是刚才说的它的危害性更严重,那么在2011年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工作做了哪些呢?
   
    王东晖: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渎职侵权犯罪危害性很大,不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2010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9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文件。2011年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实施意见》,省委常委会专题研究了反渎职侵权工作。
    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指示精神,切实加强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一是切实加大办案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渎职侵权犯罪。去年共立案侦查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63件510人,其中重特大案件218件,县处级干部19人。二是健全了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工作机制,完善犯罪信息收集和线索管理机制,拓展了群众举报渠道,全面提高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水平。三是重视宣传预防工作,努力从源头上减少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在长沙举办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湖南巡展,已有1.5万多名国家工作人员参观,并发送《反渎职侵权基本知识60问》2万余册,开展了以“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为主题的举报宣传周活动,社会反响良好。
   
    小婧:我觉得这样的活动还是多做一做,让我们共同来一起杜绝预防这样的现象。很多网友对检察机关的做法感觉比较新鲜,比如说在报告中提到的检察机关规范和引导推进刑事和解、完善检调和对接机制建设,对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申诉案件,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这些方面都会感觉比较新鲜,给我们解释一下吧!
   
    王东晖:因为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大量矛盾纠纷以诉讼和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把检察工作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相衔接,有利于促进解决纷争、消除积怨、修复社会关系,也符合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2006年湖南省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去年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比如,推行刑事和解机制,检察机关对于被害人明确的轻微刑事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得到被害方谅解,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并切实履行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不批捕、不起诉,或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从宽处理。再比如,推行检调对接机制,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把检察工作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起来。检察机关对于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涉检信访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根据调解情况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共同促进当事人和解息诉,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一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机制探索在全国予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