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态2015]嘉宾访谈:全国人大代表傅莉娟
红网北京3月5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冯钧 摄影 章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中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对于犯罪份子重回正轨起着重要作用。湖南的社区矫正已经进行了多年,成效如何,又遇到了哪些问题?今天,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作客红网设在北京的全国两会“新态2015”嘉宾访谈室与广大网民畅谈社区矫正的有关问题。
湖南社区矫正取得较好效果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施行,目前已经进入了全面推进的阶段。湖南是全国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省(市),2008年正式启动社区矫正试点,经过试点、试行,目前已进入全面推进、规范运行的阶段。
傅莉娟介绍,湖南的社区矫正从无到有经历了7年时间,到目前为止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80700余人,解除社区矫正44000余人,目前在册对象36000余人。社区矫正在服刑期间没有脱管、漏管,刑满重新犯罪率在0.2%以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社会的帮扶、教育和培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而社区矫正的效果要好于监禁矫正。
社区矫正应该设立独立机构
傅莉娟说,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已经设立了社区矫正机构,但大多都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真正单独设立的屈指可数,当前的社区矫正机构设置模式既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难以满足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社区矫正法》正在立法过程。她认为,该法不宜对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内设机构的执法权做出规定。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工作,其执行机关应当是具有独立执法权的专门机构。同时,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社区服刑人员人数还将进一步增多,仅靠在司法行政机关内设一个机构,难以满足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将社区矫正机构单独设立,归口司法部或国家安全部指导管理也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方式。
她建议,《社区矫正法》应对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做出明确规定,明确社区矫正机构是具有独立执法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下设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管理。
社区矫正需要配备警力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既具有强制性,也具有社会性,因此,在工作队伍的组成上,既要有被赋予强制权的人民警察,也要有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
她建议,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应设立警察队伍。这样既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刑罚执行体系,也有助于提升社区矫正的执法效果。
建立社区矫正警察队伍,能够在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违反监管规定、发生违法犯罪或者危害社区安全的行为时,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能够在日常监管教育过程中,更好地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有效震慑社区服刑人员,减少不服管教的现象;能够在开展调查评估、调查取证等与社会联系的执法工作时,更好地得到社会与人民群众的信任、支持和配合。
傅莉娟建议,《社区矫正法》应明确提出“建立社区矫正警察队伍,社区矫正机构的人民警察负责组织执行刑罚,对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制止、惩戒、收监等强制措施”。
社区矫正应该搭好平台
社区矫正并不是在社区场所即可进行,因而必须建立社区矫正场所,确保社区矫正刑罚执行顺利进行。傅莉娟介绍,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场所设施建设,多形式、多渠道建立社区矫正场所设施,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接收宣告、集中学习和培训”。
不过,全国社区矫正的场所建立进度参差不齐,发达地区情况较好,而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则进度较慢。由于中央目前并未对建设社区矫正场所提出明确要求,而且社区矫正场所建设又未纳入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范畴,因此,社区矫正场所建设在一些地方出现滞后。同时,社区矫正场所建设也没有标准可依,需要进一步提升规范化水平。
她建议,应将社区矫正场所建设纳入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范畴,纳入国家“十三五”规划。同时,应该给予全国经济欠发达省份一定的资金支持,以保证社区矫正能够平衡发展,真正、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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