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游客九类行为将被纳入“黑名单”

2016-06-01 10:28:35 [稿源:BTV] [作者:] [编辑:廖芸]


  第八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前应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由政府部门、法律专家、旅游企业、旅游者代表组成,评审主要事项包括:

  (一)不文明行为事件是否应当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二)确定“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信息保存期限;

  (三)“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是否通报相关部门;

  (四)对已经形成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记录期限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5年,实行动态管理。

  (一)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违反刑法的,信息保存期限为3年至5年;

  (二)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信息保存期限为2年至4年;

  (三)旅游不文明行为未受到法律法规处罚,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3年。

  第十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可将“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或送达当事人本人,并告知其有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申辩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有权利进行申辩。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辩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申辩理由被采纳的,可依据当事人申辩的理由调整记录期限或取消记录。

  当事人申辩期间不影响信息公布。

  第十二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根据被记录人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的程度、对文明旅游宣传引导的社会效果,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后可缩短记录期限。

  第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发布“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发布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本办法发布前已建立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国家旅游局于2015年4月发布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停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