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安徽一景区现山寨兵马俑群 回应称只是A货

2017-02-13 09:51:29 [稿源:北京卫视] [作者:] [编辑:廖轩仪]

[视频]安徽一景区现山寨兵马俑群 回应称只是A货

    秦始皇帝陵博物院:

    对“兵马俑”等享有商标专用权

    “这是明显的侵权行为!”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安徽安庆市太湖县的“山寨兵马俑群”并没有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许可和授权,该院已对此发布律师声明。

    声明称,秦始皇帝陵博物院依法对“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享有名称权,并且对已注册商标,如“兵马俑”、“秦俑”、“秦始皇兵马俑”、“铜车马”、“秦始皇帝陵”享有商标专用权。任何未经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授权,使用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名称、注册商标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影像资料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秦始皇帝陵博物院表示,近期国内外出现的“山寨兵马俑”展览,如比利时举办的“兵马俑”展以及安徽太湖县的“山寨兵马俑群”,并没有他们的许可和授权,对此他们也并不知情。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将保留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熟悉秦始皇陵兵马俑的人士表示,真的兵马俑千人千面,形态各异,排兵布阵也有讲究,而安徽山寨版的摆放就很随意,人俑神态外形也比较相似。

    法律学者:

    安徽方面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刘知函表示,五千年文博园修建“山寨兵马俑群”供游客参观,并以此营利,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刘知函指出,文博园的行为可视为广义的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五千年文博园修建‘山寨兵马俑群’,是对西安秦始皇兵马俑一号坑的复制模仿,会造成公众混淆。这种高度模仿的行为侵犯了秦始皇兵马俑整体形象的特有性。同时,五千年文博园以此作为吸引游客的一大卖点,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竞争优势,侵占了其在旅游市场的份额。”

    刘知函说,文博园的行为不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兜底条款,即: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有权要求五千年文博园停止侵害,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可参考侵权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