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彩提示:
【正文】
一场21万的索赔,为何外卖骑手、车主、平台公司三方都说“不”?
【同期】
我也是受害者为什么要赔偿?
我就是个送外卖的,一下子要赔十几万,我怎么可能拿得出来。
我们是合作关系,不是雇佣关系。
【正文】
当平台用“合作”取代“雇佣”,责任能否切割?当骑手在街头争分夺秒,安全又该由谁守护?《雁城说法》,正在播出!
隐形的“雇主”
【演播室】
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由中共衡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主办、市司法局、市广播电视台承办的普法栏目《雁城说法》。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经融入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然而当这些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或侵权事故时,他们与平台之间究竟是“合作”还是“用工”,往往成为纠纷的焦点。今天我们来关注外卖小哥在送餐途中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
【正文】
2023年11月25日,市民刘某骑着电动车,后座带着自己的朋友丁某。也就是在同一时刻,外卖骑手肖某,正为了手里的订单,在路上飞奔。当行驶到衡阳市雁峰区一交叉路口时,意外发生了。两辆电动车撞到了一起,坐在后座的丁某重摔倒地,无法起身。
【同期声】刘治 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雁峰大队民警
经现场勘查查验,外卖骑手肖某驾驶二轮电动车驶出道路,未注意避让直行车辆,对此事故负责;二轮电动车驾驶员刘某违规搭载丁某,造成丁某在此次事故中受伤,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乘客丁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正文】
一纸认定书明确了事故责任,但丁某的苦难才刚刚开始。右胫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医生的诊断让她一时无法接受。
【同期声】当事人 丁某
医生和我说要我卧床休息半年,我刚刚才找到工作没多久,后续的医药费、生活费我真的不知道怎么办。
【正文】
更让丁某没想到的是,伤养好了,腿却落下了毛病。经鉴定,丁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总计高达21万余元。
【演播室】
21万,丁某必须要讨个说法。她把当天相关的几方,一股脑全告上了法庭。被告席上,坐着骑手肖某,车主刘某,还有肖某挂靠的那家网络科技公司,以及给肖某上保险的保险公司。这场官司,打得那叫一个热闹,几方人马是各说各的理,谁也不肯掏钱。
【同期声】刘某
我当时也是被那个外卖骑手撞伤的,我也是受害者,为什么要我赔偿?何况我跟丁某是朋友,我也不愿意她受伤。
【同期声】 肖某外卖骑手
我就是个送外卖的,当时就想别超时了。一下子要赔十几万,我怎么可能拿得出来。
【正文】
骑手喊穷,车主喊冤,大家都把目光投向了骑手肖某挂靠的那家网络科技公司。可没想到,公司代理人却当庭甩出了一份合同。声称与肖某签订的是《项目合作协议》,双方是平等的商业合作关系,并非雇佣关系。因此,公司无需对肖某的个人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同期】王燕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
经过庭审查明,我们发现某网络公司对肖某的工作时间、跑单区域、服务质量等都有实际的管理,符合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
【正文】
法院经审理发现:肖某每天什么时候上线,在哪个区域跑,跑多少单,甚至服务态度好不好,全都被平台的后台系统监管。如果被顾客投诉,平台还要扣钱、处罚。因此认为:某网络公司对肖某这种全方位、细节化的管理,使得骑手肖某在工作时间、地点、方式上都必须服从平台的指挥和监督,丧失了真正的自主性。所谓的“合作”外表下,实质是平台对劳动者的管理支配。
【字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正文】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中,刘某因违规搭载人行为,直接导致丁某在事故中受伤,加重了事故后果,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电动自行车载人的规定。因此,刘某同样需对其违规行为所引发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字幕】
《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正文】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字幕】:
原告丁某损失21万余元,由刘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由某网络科技公司(替代骑手肖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某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雇主责任险限额内,对网络科技公司应承担的部分,直接向原告丁某支付赔偿款。
【演播室】
主持人:今天我们请到了衡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易茂松,易会长您好!
易茂松: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好。
主持人:这起案件最典型的意义在于,戳中了新就业形态下最棘手的“用工关系认定”难题。平台说是“合作”,法院却认定是“用工”。从法律上,我们该如何甄别这二者的本质区别?
易茂松:我们常说“透过现象看本质”。《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也强调,要“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这两条法律规定共同确立了一个原则——事实优先原则。也就是说,判断双方是否是劳动关系,看的不是合同封面怎么写,而是实际怎么管。
主持人:那具体怎么看“实际怎么管”呢?
易茂松:这就涉及到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劳动管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从属性。具体来说要从三个维度来分析:
第一是人格从属性:看平台是否通过规则、算法对劳动者进行实际管理。这个案子里,骑手必须服从平台的派单、时间要求和奖惩制度,这就意味着其丧失了劳动自主权,人格从属性较强。因为他不能像真正的合作伙伴那样自由决定“做什么、何时做、怎么做”。反之,如果骑手可自主决定接单与否、工作时间及服务定价,则更趋向于平等合作。
第二是经济从属性。看平台是否掌握生产资料、是否允许商定价格,以及报酬是否构成劳动者的主要收入来源。如果平台掌握定价权,劳动者又主要靠这份收入生活,经济从属性就很强。
第三是组织从属性。看劳动者是否被纳入平台的组织体系,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的有机部分。配送服务是平台业务的核心,骑手是在为平台的利益而工作,这就体现了组织从属性。
当这种“控制”和“从属”达到一定程度,法律上就会认定双方构成了事实上的用工关系。
主持人:那么,这个判决对于规范当前正在快速发展的平台经济,有怎样的启示?
易茂松:意义非常重大。它给所有平台企业发出了一个清晰的信号:法律鼓励商业模式的创新,但绝不保护以创新为名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平台不能只享受骑手带来的商业利益,却把所有的运营风险和安全责任都转嫁给个人。所以平台企业在用工模式上必须更规范,比如加强对骑手的安全管理培训,更重要的是,要通过购买足额的雇主责任险或国家试点的职业伤害保障险,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只有这样,平台经济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行稳致远。
【演播室】
好,感谢易会长的精彩解读。每一份准时送达的外卖背后,不应该是骑手的鲜血和泪水,更不应该是一个想方设法“隐身”的雇主。只有安全送达,才是真正的“快”。感谢收看本期《雁城说法》,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