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演员常铠霖强奸未遂获刑 曾扮演周恩来

2015-09-08 08:58:35 [稿源:新华网] [作者:] [编辑:彭莎]


  
  案中案
  
  书画院两人藏证据被抓
  

  常银生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后,北京天玺书画院的王某、冯某也被羁押。
  
  51岁的王某是北京市人,硕士研究生文化;44岁的冯某是山西省农民。在受害人丁女士及相关证人的证言中显示,王某被称呼为王院长,冯某被称呼为冯经理。
  
  大兴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5月25日22时许,王某在北京天玺书画院内,在丁女士告知自己被常银生强奸后,将丁女士所穿内裤扔到书画院内垃圾桶内,后又授意冯某将该内裤扔到书画院外排水沟内。冯某最终将丁女士内裤藏匿于书画院南侧平房门附近的黑色胶皮垫下。
  
  据王某供述,当晚他和丁女士、常银生一起吃饭,每人喝了半斤左右的白酒。饭后,他在画室写字,冯某称常银生走了。因丁女士的车还在院里,他和冯某就去北侧房间找。
  
  王某还供述说,他在卧室门口看见地上有呕吐物、枕巾、毛巾,还看见丁女士侧身躺在床上,下身赤裸。丁女士说被老常欺负、拍照,已告诉男友,男友让她报警。
  
  王某供述,因为他在进屋时踩到了呕吐物,就在地上一个类似毛巾的东西上蹭了蹭脚。后来他想到上面有他足迹,就把那个东西拿起来,发现是一条内裤。他自称没多想就将内裤扔在大门南侧的垃圾桶里,后来让冯某把内裤再扔远点。
  
  冯某称,王某让他把垃圾桶里的内裤扔到院外的排水沟里。他找到内裤后,看到附近有一个黑色垫子,就把内裤藏在垫子下面了。民警调查常银生强奸案件时,发现王某和冯某隐瞒事实,将二人抓获。
  
  因帮助毁灭证据罪获刑
  
  大兴法院认为,王某、冯某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判处冯某有期徒刑11个月。
  
  宣判后,王某上诉,称当时不知道扔掉的是丁女士的内裤,也没有指使冯某将内裤扔掉,且内裤并非证据,希望改判其无罪。
  
  二中院认为,王某目睹丁女士所处状况,并在丁女士告知其被强奸后,将放置于案发地的丁女士内裤带出屋外丢弃,后又指使冯某将该内裤再行丢弃,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王某、冯某丢弃、藏匿内裤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对常银生涉嫌强奸一案的侦查工作正常进行,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人物资料
  
  公开资料显示,1963年出生的常银生是河南省人,高中文化,艺名常铠霖,影视一级演员,周恩来的扮演者。曾出演电影《延安保育院》和《共和国不会忘记》。案发前为国际商影务电视台副台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