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力量——湖南检察风采录(一)

2012-02-27 11:39:35 [稿源:] [作者:] [编辑:]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左才轩)


    
    小婧:这样的公益诉讼,老百姓相信也是希望我们的检察机关一直做下去,坚持下去。不过在现实生活当中,有一类案件在某些方面比望城的案例更加特殊,这里我们还是以案说法。
   
    (播放案例短片)
   
    短篇内容:当今的安全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威胁人们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要隐患。然而,有一类特殊的人,他们在交通事故身故后,因为其不具备有效身份信息,也没有可查找的权益受益人。其权益的保障,也就成为了一个空白,既没有权益诉求人,也没有指定的受益人。2010年8月至10月,耒阳市就发生了两起无名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一男一女两位无名氏均在事故中死亡。
   
    小婧:像这样的无名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上是做得非常有特色的,接下来我们想请耒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左检察长,为我们具体的来谈一谈,介绍一下。

    左才轩:好的。近两年,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办理了两起涉及到无名氏交通事故致死的刑事诉讼赔偿的案件。第一起是2010年9月份,我们以起诉意见书的方式,支持耒阳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作为原告代表无名氏进行起诉,在工作当中发现这类的交通肇事案件,通过多种方式发布到事件有关的有效有效新闻信息,有的是属于正常赔偿,他在马路上行走,被车子撞到了。第一起案件,我们通过多种办法,符合法律的情况下,检察院是以自己起诉意见书的方式,以耒阳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作为原告,代表无名氏向法院起诉,这个案件经过耒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和和衡阳市中级法院二审,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调解解决了。通过调解,于2011年7月5日达成调解书,由肇事车辆投保的太平洋保险公司株洲支公司赔偿车主一万四千多元,赔偿无名氏男十一万多元,无名氏男的赔偿款由耒阳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代收代管。第二起案子,我们是根据《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定》,我们院里面于2011年的元月份,也是以支持起诉意见书的方式,在2010年12月耒阳市把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了,成立以后,检察院也是以支持起诉意见书的方式,以耒阳市的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原告,代表无名氏(女)在法院进行起诉,这个案件经过多次调解,最后也是调解解决了,由肇事出主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了无名氏(女)154500元,由耒阳市的社会救助管理中心代收代管。
   
    小婧:有了这两个个案的突破和经验,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在针对这样类型的案件的时候,是不是有了自己的一套工作方法?
   
    左才轩:是的。通过这两宗案件的办理,我们自己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了归口统一管理因交通事故致死的无名氏权益保护工作,耒阳市院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耒阳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将第一起案件无名氏(男)的赔偿款全部移送至耒阳市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保管。在办理这二起案件的基础上,耒阳市检察院于去年的11月份与耒阳市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就支持案件自己起诉达成了一致意见,而且两家单位会签了《关于无名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支持起诉案件办理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类似案件办理的相关程序及赔偿款的管理办法。

    小婧:我觉得这样一件事情是非常了不起的,真正体现了公益诉讼对于民生的关注,民生诉求的意义特别重大。除了这上面的意义,还有什么意义呢?
   
    左才轩:从意义上来讲,至少有两个:第一,创立了无名氏权益保护自己起诉机制,并且在全省的范围内是第一个就此项工作,耒阳市和耒阳市的社会救助管理中心制定了一个规范性的文件,为我们今后办理类似案件,在全省范围内起到了示范作用。我们办理这两起案件,虽然给予了充分肯定,把我们评选为全省优秀创新项目,加大了为无名氏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也解决了无名氏被害人因无人主张权利,而丧失或减少赔偿费用的问题,便于无名氏的继承人出现以后追偿权能够及时得到实现,同时还避免了“撞死无名氏白撞”这样一种不公平的现象发生;解决了因永远找不到“无名氏”的近亲属,赔偿款成为无主财产时,用于社会救助事务,更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同时为肇事车主包括司机解决了“案难了”的问题,有利于保护同类产品的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为我们国家政府将来制定无名氏权益的保障这方面的政策和法规提供了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