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力量——湖南检察风采录(一)

2012-02-27 11:39:35 [稿源:] [作者:] [编辑:]

(红网主持人小婧)


    
    网友7731:耒阳市检察院“无名氏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案例特别体现了“以人为本”,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有名氏”的交通事故善后赔偿问题仍然解决不好,常常有判了却执行不到位的情况,肇事方或因自身经济因素,总是拖着赔偿问题不解决,请问这方面,耒阳检察院有什么好的建议给我们?
   
    左才轩:我认为交通事故出现以后,就民事赔偿问题,双方调解困难。调解之后,赔偿款及时到位,能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这是一种情形。如果调解不好,还得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就民事赔偿的问题,由法院裁决。对于有执行能力的,可以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位。对于只有部分执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先部分执行,剩下的部分在以后有执行能力的时候再执行到位。第三种情形,肇事的车主自身经济特别困难,而撞了人在医院里面又没有钱进行救治,这种情况也可以申请政府进行司法救助。
      
    小婧:谢谢左检。我们给最后一位网友提问的机会。
   
    网友5150:我注意到今天的话题,叫做“探索公益诉讼司法领域”,一个“探索”说明这些公益诉讼是不是还没有制度化,常态化的。不知道我这样理解对不对?
   
    雷丰超:这位网友好,网友的理解非常正确。目前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有两种方式,前面大家听了应该有一个概念了,一种是以公诉的方式,就是民事行政公诉的方式,以原告身份参与公益诉讼;再一种就是以支持起诉的方式参与公益诉讼。前面这个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这个目前在我们国家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完完全全的一种探索。第二种形式,民事行政支持起诉,现在大部分也是采用这种方式,这个有原则性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有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支持受损害的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起诉是有原则的依据,但是《民诉法》只有这么一条规定,具体怎么操作,就是这种支持起诉案件的范围、程序都没有规定,可以说在这种意义上说,检察机关现在办理民事行政支持起诉案件,也还是一种探索。所以这个网友理解的,目前公益诉讼这项工作在我们国家还是一种探索,还没有常态化、制度化,这是正确的。正因为是探索,检察机关在部署推进这项工作的时候,实际上是非常慎重的,因为公权力行使,在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一定要依法理性。我们在部署推进这项工作的时候,一直强调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必须要坚持这么几个原则:一是公益性。这是一个底线,检察机关介入诉讼,诉讼一定要具有公益性,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权不能介入纯粹的私权纠纷里面去,一定要是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否则检察机关不得参与,这是我们一直坚持把握的第一个原则。二是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必须要尊重当事人的合法的充分权,刚才有位网友提问,胡检回答这个问题里面就涉及这个问题,他这种案子检查机关能不能介入?当时人的直接利益可以直接起诉。三是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不得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且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诉讼地位,因为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参与进诉讼以后,很容易打破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对抗的诉讼结构,我们一直非常慎重的推进,强调这么几个原则。
   
    小婧:确实是一件需要非常慎重的事情。虽然我们在不断的探索公益诉讼,但是我们相信公益诉讼形成制度化、常态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雷丰超:对。去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向全社会公布了《民诉法》修改征求意见稿,这里面有一个条文,第55条就规定了,对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这类案件,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就是最典型的公益诉讼条文的规定。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民诉法》修改已经提上议事日程了,会写进这部法律。
   
    小婧:好的,谢谢雷委员,谢谢我们三位嘉宾,今天对我们网友问题的回答,希望我们网友能够满意。因为我们时间的原因,如果有更多的问题没有提交的话,可以登陆红网的论坛来发帖,希望我们的嘉宾有时间的话多到红网来看一看,回答网友的问题,来关注一下热心网友的提问。我们这一期正义的力量《湖南检察风采录》第一期访谈,关注民生、探索公益诉讼司法领域到这里就结束了,感谢您的收看,我们下一期的系列访谈的话题是《阳光执法,推进检察执法规范建设》的话题,网友们可以届时留意收看,感谢您收看这一期访谈,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