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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浙江启动分级诊疗试点 看病须到基层首诊

2014-10-23 11:26:07 [稿源:浙江电视台] [作者:] [编辑:廖轩仪]

  根据《意见》,试点地区施行分级诊疗后,将调整门诊、住院和重大疾病报销政策;差别化设置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和跨统筹区域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执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不同起付标准的住院起付线标准等。同时通过设定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使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保持适当差距,引导患者分流就诊。而对于转诊病人,则采用累计起付线政策。

  浙江省卫计委医政医管处处长王桢说,实行当地医疗机构首诊制以后,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患者,未经转诊便自行到区域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报销比例将明显下降。

  “因为试点地区不同,医保报销的差距也不同,但会保持一个阶梯式的价格趋势。”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医疗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未经转诊患者自行支付的费用,将比转诊病人高出10~20个百分点。

  据了解,按照《浙江省分级诊疗服务规范》,首诊之后,可以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包括临床各科急危重症,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疾病诊治超出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认为需要到上一级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病例;其他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等六条标准。

  而在病人病情稳定之后,符合以下六条标准的,即: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老年护理病例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则须转回下级医疗机构。

  “通过这样的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建立起‘首诊在社区、小病进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秩序。” 王桢说。

  为确保诊疗服务,浙江规定对于需要转诊的患者,实行转出医疗机构负责制,由转出医疗机构负责预约联系转诊事宜,转诊患者优先获得转入医疗机构的门诊与住院服务。“同时,将通过深化城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行医生多点执业、责任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单位开设特色科室等,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

  浙江累计已有28家省、市级医院与47家县级医院签订合作协议,投入62.5亿对乡镇基层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标准化建设改造。从2012年起,还在全省推行了“健康守门人”制度,按每1000至1500服务人口配备1名社区责任医生,同时配备社区护士、妇保、儿保医生和联络员等。

  目前,浙江各县(市、区)居民转到外地就医的比例大约在20%至30%左右,“希望通过两年左右努力,将外出就诊率降低到10%,既减低公众的医疗成本,也让看病更便捷。”王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