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婧:好,刚才两位嘉宾提到的这几点都是非常关键和重要的。一旦消费者遇到这方面的问题,一定要记住这几点,接下来进入网友互动环节,先看一下线上网友提问。
网友3371:如果是在展销会或者是租赁柜台上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是应该向哪一方去索赔呢?
文胜利:这个网友提出的问题,根据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我们在展销会上或者在租赁柜台购买东西以后,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这时候展销会已经撤展了,或者租赁柜台的商家已经撤了怎么办?我们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索赔,再就是一般的大型展销会,工商部门都有参与的,大家发现问题及时到展销会工商受理投诉的现场进行及时处理。
网友7761:现在便捷的快递业务正逐渐成为市民邮寄物品的重要选择,但是随着速递市场的快速发展,行业出现了鱼龙混杂的现象,快递过程中无辜丢失损坏的现象时有发生。去年的时候,冬天通过某快递公司给自己妈妈寄了一个电烤炉给母亲,母亲没有当面拆不知道,签售了包裹,业务员走后才打开,结果发现是坏了的,成了一个废品,得到这个消息之后同快递公司进行了交涉,但是对方表示无能为力,因为没有当面拆开就签售了,所以没有证据证明物品的损坏跟快递公司有关,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应该怎么办?
小婧:快递业务方面的。
邹健:这一点消费者跟快递公司是有一个服务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要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快递过程中,如果有损害就是违约,具体来说消费者在接到包裹时一定要拆验,也就是之前所提到的证据固定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讲叫证据保全,实际上来看,对于这一类问题也是热点,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4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在第二款当中讲到如果以快递方式包括电视购物、网络购物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事实上可以在自收到商品的30天内退货,这一点我们可以注意,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从收货之日起30天之内可以主张退货。
网友1102:经常可以在生活中看到,在超市买饮料捆绑销售杯子,买牛奶捆绑销售小碗,有时候买房捆绑销售车位,一般采取这种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往往是生活中必须得,而且是可以常时间使用的商品,比如肥皂、洗衣粉、牛奶等等,另外一种是不同类的商品捆绑销售,在更多情况下,商家并不是把简单的同一种商品捆绑销售,在商场经常看到牙膏和牙刷捆绑在一起,音响和耳机捆绑在一起,往往很多东西是消费者并不需要的,这种捆绑销售行为到底是合法还是不合法?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否造成了侵害?
文胜利:我觉得这种情况要分开,在超市里面捆绑销售价格是不是跟原来价格一致?买这个牛奶捆绑杯子以后,杯子是赠品还可以,另外一种刚刚说的卖房子捆绑车位,这种情况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我买什么产品不买什么产品,我接受什么服务不愿意接受什么服务,这个东西有自主选择权。你如果不买的话,干脆房子也不卖了,这种也侵害了消费者本身的权益,属于霸王条款。
小婧:那消费者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诉的话,工商管理部门会来管制?
文胜利:早两年炒得比较风靡的问题,就是开瓶费的问题,在KTV的开瓶费,饭店里面收开瓶费,后来通过一些案例调解以后,慢慢在规范,觉得就是一个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邹健:事实上对于捆绑销售这一块,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反垄断的角度都可以找到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意愿随意搭售,这种搭售行为从商家角度讲是促销手段,这个角度还是有法律依据的。从反垄断来讲,电信行业开通网络必须要装机,类似这一块也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小婧:对,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通过合理渠道维护自己的权利。关注下面一位网友。
网友欲哭无泪:在当地的计生所买了一个五年前的药品,但是药品的盒子是丢失的,上面药品期限没有,服用过后身体出现腹胀、恶心的不良反应,希望主管部门对此事进行查处,当时红网记者核实了情况,向双峰县的计生局反映了情况,但是当时工作人员给的答复是查处必须来公函,这种处理方式是合理的吗?
文胜利:像这种情况我个人认为不是很合理,公函作为消费者是弱视群体,本来个人行为不存在公函的问题,刚才说的期限问题是一年,一年的期限是什么意思?消费者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开始,而不是购物的时候开始。作为政府权利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受理,积极协助消费者处理。
小婧:文处长给这位网友一个好的建议,他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文胜利:我不知道他具体的购买方式,是在长沙还是?
小婧:在当地。
文胜利:如果在当地购买的话可以向当地行政部门进行反映,如果当地不予受理的话,可以向上级行政部门以书面的形式要求受理和处理这种情况。